东平县招商引资项目落地问题——公司及分公司登记设立
| 招商动态 |2017-01-12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公司及分公司登记设立
编码:3709230104302-001
(二)实施机构:东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
(三)申请主体:公司
(四)受理地点:东平县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五)办理依据:
1.《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修改)第六条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三条
(六)办理条件
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七)申请材料
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应当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1份,纸质)。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原件1份,纸质)。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1份,纸质)。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1份,纸质)。
7.住所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纸质)。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
申请分公司设立,应当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提交下列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1份,纸质)。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1份,纸质)。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纸质)。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1份,纸质)。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1份,纸质)。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份,纸质)。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第十六条:“……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东平县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东平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窗口(东平县平湖路3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