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人知道吗,公安机关取消了这个方面的审核
| 招商动态 |2017-06-09
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明确取消县级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的审批,即取消公安机关对公章准刻的审核,改由公章刻制经营企业向公安机关办理所承刻公章的备案手续。
按照国务院《决定》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决策部署,我市将于2017年6月12日开始正式实施。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和个体工商户、村(居)民委员会的规范名称章,以及冠以规范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审验等专用章,需刻制印章的单位或者机构,凭如下公章备案所需材料到公章刻制企业进行刻制。
公章备案所需材料
根据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用章单位经办人在办理公章刻制时,应按要求向承接公章刻制业务的经营企业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一、新设立单位或者机构需要刻制公章的,应当提供单位或者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公章刻制单位或者机构(经营者、法人、负责人),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单位或者机构的内设部门需要刻制公章的,应当提供单位或者机构要求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以及公章刻制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对于单位或者机构,以及内设部门名称变更或者公章损坏,需要重新刻制公章的,原有公章应上缴至公安机关(桐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公安综合窗口或桐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崇福分中心公安窗口),由公安机关出具缴销证明,凭缴销证明同时参照上述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四、对于公章被抢、被盗或者因其他原因丢失的,需要重新刻制公章的,除提供上述有关材料外,还应要求公章使用单位提供所在地设区市以上公开发行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
全市公章刻制企业及联系方式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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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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